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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女子车位被邻居霸停数月直接焊死#的话题在微博上引起热议。(2月9日封面新闻)
事情的原委是,湖南长沙一小区,刘女士自购停车位被车主唐女士停了数月,五一刘女士回来要求唐女士移车,多次沟通,对方先以不在家推脱,再后来反而要求刘女士先提供车位购置合同。刘女士怒不可遏,先后向物业投诉、报警未果的情况下,直接将自家车位焊上了铁栏杆,将对方的车封在了自家车位上,并表示:必须道歉!否则甭想将车开出,而对方则表示,不会向刘女士道歉,认为是刘女士非法锁了她的车,违法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做错事很正常,但若是错了还无理搅三分,挑战大众的道德底线,那就过分了。以此事件来看,把车停在别人车位,本身已做得不对,业主叫挪车,理应积极挪车,但其竟然还要看人家的购买合同,属实无论从哪个角度都说不过去。而随着事情的持续发酵,网友认为车主占别人的车位还理直气,态度蛮横嚣张,应该报警处理,光道歉是不行的,这是侵吞别人私有财产,还要赔偿几个月的车位钱以及栏杆拆除费。
其实,车位的归属,在法律上并不难确定。我国《民法典》第275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是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一旦私人购买或租赁了车位,《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都能证明业主对车位拥有的权益。从此角度,具体到本案,刘女士确实已经取得涉案车位的所有权,邻居未经刘女士允许擅自占用刘女士车位的行为显然已构成侵权。刘女士依法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甚至于赔偿损失。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自己的停车位被他人私自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给自身生活、出行等带来不便和困扰的同时,也一定程度影响了本该友好和谐的邻里关系。该事件中,刘女士通过焊死车位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产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具体到本案,刘女士客观上并没有造成对方车辆损坏,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诚然这种做法从一般大众情绪出发虽然可以理解,但退一步想,如果生活工作在文明社会的公民都能以礼待人,心平气和地处理生活工作中的一些争端,是否取得的效果会更好?回到此事件,最后刘女士之所以要靠“鱼死网破”来维护自身权益,究其主因,笔者以为还是在于维权难、侵权成本低,致使许多因停车位纠纷引发的矛盾不断升级,甚至闹得鸡飞狗跳。
法治社会最大的利器,就是让试图触犯他人权益者有畏惧之心。以此而言,对于那些缺乏规则意识、对他人权益缺乏敬畏之心的“霸停”行为,还是需要执法部门、小区物业等多方发力,适时采取有效的、有震慑力的手段,进而唤醒其对法律的敬畏和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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